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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公法科 发布时间:2020-06-1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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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办理方式:  

指派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  

人:曹玉琢

人:曹玉琢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情简介】

汪某与张某系夫妻。2019年2月18日中午,张某请亲戚朋友在家中吃饭,期间喝下愈一斤白酒。酒后因汪某手机设有密码,张某怀疑汪某有外遇,汪某打电话给张某朋友胡某,要求胡某为其作证,张某认为此举让自己失面子,随欲殴打汪某。汪某气不过离开家跑到邻居家楼下,张某随后赶到并击打汪某面部,致汪某眼部青肿,后在邻居的劝说下回到家中。晚上11点许,两人在卧室再次发生争执,并在床上扭打。打斗过程中,汪某骑到张某背上,用双手掐住颈部,不知道过了多久,汪某发现张某不再挣扎,于是松开手,并查看鼻息,发现其已经死亡。汪某感到后悔和害怕,从卧室找出一把水果刀割腕自杀。第二天,其子发现双双躺在床上不动,急忙向邻居求救,120医生接到指令到达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并将昏迷的汪某送医救治。当日21时许,东至县公安机关在某镇中心卫生院将汪某抓获。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颈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汪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该案由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东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汪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其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汪某所涉罪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通知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汪某提供法律援助。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曹玉琢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于2019年5月30日前往市看守所会见汪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赴该县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承办人认为,从检察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判断本案的证据主要是汪某的五份供述,供述内容与会见汪某时关于询问案情的谈话内容一致。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罪名比较恰当,本案的焦点是量刑的轻重。本案中,汪某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社会危害性较小。汪某长期遭受张某的家庭暴力,本案的发生也是张某先殴打其头部,随后,再次动手导致汪某反击所致。其后果的发生也不是汪某能够预见。事情发生后,汪某试图割腕自杀也说明她深深地悔恨和对法律的敬畏,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认罪态度积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汪某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陈述案情。承办检察官也认为汪某认罪态度较好.律师遂分别向承办检察官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特别程序。经承办检察官和汪某同意,承办律师依法告知汪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汪某认真听了承办律师的告知后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承办律师的见证下,汪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7月12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此案。因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本案于7月31日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一、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张某具有过错;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三、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并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接受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2019)皖17刑初4号判决: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汪某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本案是这一制度在重罪刑罚案件的一次成功实践。在审查起诉阶段,汪某积极认罪,且有多次悔罪表现,为“认罪认罚从宽”特别程序启动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汪某主动“认罪认罚”,检方在提起公诉时主动提出“判处10到12年”的从轻诉求,经律师向合议庭全面陈述辩护意见,最终获得合议庭的认可,汪某获得最低限度的刑罚。判决下达后汪某对律师建议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深表感谢,并表示将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广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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