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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律援助工作科 发布时间:2020-02-0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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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BB170044005984

案件类型:民事

案例法律援助实施单位: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吴来发

编写人:吴来发;彭卓越

供稿:安徽省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程洁

审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电动车产品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

 

【案情简介】

2018912日凌晨,池州市贵池区某居民楼一楼通道口突然起火,一楼住户张某发现后,出门呼救,跌倒在火海中,全身多处烧伤,面积达60%。火灾发生后,贵池区消防大队及时前往灭火,并对火灾发生原因进行认定。

张某经池州市某医院紧急处理后送往安庆某烧伤医院转院治疗。张某与丈夫钱某某无固定收入,由儿子钱某赡养,靠拾捡废品添补家用。钱某离异,独自抚养女儿,平时做些水泥匠活维持一家老小生计,无力承担医药费。

 

20181018,张某委托其子钱某来到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池州市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吴来发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钱某对接,认真梳理案情,整理证据,了解张某救治情况,厘清本案办案思路。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有三处。一是起火的原因。根据钱某的描述,火灾的发生是停放在一楼通道口的电瓶车起火导致。二是责任主体。本案的责任主体有三方:即电动车所有人;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小区物业公司。三是张某的救治。因为伤情重,每日所需救治费用大,张某家庭经济困难,没钱进行持续救治,导致救治目前出现停滞,伤情存在加重的风险,急需治病资金。

考虑以上三点,承办律师首先赴贵池区消防大队了解火灾原因,从贵池区消防大队获取《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本起火灾原因为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随后收集涉事电动车燃烧残骸原始照片,结合车辆购买发票、质保证书等材料,明确存在缺陷车辆生产厂商。在收集过程中,意外发现火灾后该涉事电动车残骸已被清理,现有证据只有钱某用手机拍的几张照片,因像素不高,画面较模糊,难以辨认车架号与品牌标识,经冲洗后纸质照片依然难以分辨。不能确定涉事电动车的品牌及厂家,案件办理遇到难题,承办律师尝试多种方式进行试验和走访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创造性的将照片制成光盘播放,播出画面竟较为清晰,能够辨别出车架上的编号来锁定为常州某品牌。随后,收集固定某物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作为证据,确保诉求获得支持。

在收集整理证据完毕,考虑到受援人急需解决救治费用,20181110日,承办律师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先行支付医药费之诉。

随后,涉事车企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1126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对异议裁定驳回;继而该企业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14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异议裁定驳回。案件进入庭审阶段。

庭审过程中,包某认为,事故的发生系电动车故障导致,应由电动车生产企业承担,停放位置不对导致张某的人身损害也是因为物业平时都是允许的,他不清楚不能停车,故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涉事车企提出三点答辩意见:一是涉案电动车不一定是本公司生产;二是该车蓄电池经过一次更换,其线路故障不是原电动车生产商的责任;三是事故的发生是包某乱停放导致,规范的停放不会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电动车生产商不应承担扩大的责任。物业公司提出一点答辩意见,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平时已做大量禁止楼道停车的宣传,不应承担扩大的责任。

承办人指出,关于车辆所有人包某,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包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梯口安全疏散通道内,导致了火灾的发生,致使张某在危急之下外出呼救的途中被车辆绊倒,跌倒在火海中,人身受到严重损害,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对本次事故的产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关于涉事车企,火灾事故现场录像及电动车购买发票、质保证书等材料清晰的证明故障电动车系该企业生产。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车企认为电瓶的更换导致过错承担主体的转移,应当由主张人即涉事车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涉事车企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该公司未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位,消防设施、应急灯等必备设施缺失,未对乱放乱放的电动车进行专门的停放区域规制,致使电动车起火直接造成了该起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失职行为,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019222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民初1966号判决,认定被告包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某因电动车火灾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1267.5元;涉事车企赔偿医疗费损失82535.1;池州某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16507元。目前,该案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今年以来,国家大力组织实施社区治理,严禁楼道停车,但某些社区,因为管理不到位,住户法律意识薄弱,电动车质量不过关,仍然导致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本案即是这三类原因的结合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起事故。扎实的证据收集,清晰的诉讼逻辑是本案办理的亮点。承办人在证据收集阶段,考虑到涉事电动车在案件受理时已被物业清理,现场照片模糊不清,不能证明涉事电动车品牌及厂家,积极采取多种技术手段,最后以光盘录像的方式创造性的清晰事故发生时,涉事车辆的品牌名称,为涉事企业与本案的关联性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同时,准确把握车辆所有人、车辆生产商、物业公司等三个主体的责任认定,为判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保证。在诉讼安排上,考虑到受援人急需治疗的情况,先行提起医疗费用之诉,推动审判机关对本案高度关注,对涉事车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两次驳回,1个月内予以判决,并组织力量积极执行,确保受援人的治疗得到保证,最终获得较好的诉讼效果,受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充分发挥了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案件的使用效益,为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此类案件提供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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