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司法局官网!

  •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池州市司法局 > 应急管理

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02 15:33
[字体:  ]

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修订稿)

 

 

 

 

 

 

 

 

 

 

 

 

 

池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9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防汛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技术保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6 后期工作

6.1  水毁工程修复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灾后重建

6.4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链接资料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7.4  奖励与责任

7.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坚持依法防汛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池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为池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分别担任政委、指挥长,市委副书记任副政委,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聘请有丰富防汛经验的市领导任顾问,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武警池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池州供电公司、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中国铁塔池州分公司、池州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组织制订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县区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转移受洪涝灾害区的群众转移,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发生全市性大洪水时,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池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有关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市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统一抽调市直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防洪保安、抗旱水源工程、水利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审批、申报和计划安排。上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负责所辖粮库的防汛安全和应急救灾粮食调配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洪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地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市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市住建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协助、配合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组织对公路水毁工程和险工险段实施抢修维护。负责公路、航道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组织实施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汛期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助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品的调度和供应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及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防汛抗旱突发事件中危化品、非煤矿山及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等八大行业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汛期加强监督尾矿库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做好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对受灾群众实施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

武警池州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承担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有关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抗洪抢险。承担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有关重大的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池州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电信池州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通信提供相关专网保障,协助调度相关应急通信设施。

移动池州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通信提供相关专网保障,协助调度相关应急通信设施。

联通池州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通信提供相关专网保障,协助调度相关应急通信设施。

中国铁塔池州分公司:负责维护所属通信塔、机房及动力配套等通信基础设施汛期安全,为防汛通讯提供通信保障。

国元农保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保险标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并将赔款及时打入农户账户。

2.1.4  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工情;根据市防指决策,具体统一调度全市骨干防洪抗旱工程;组织、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洪水防御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湖泊、行蓄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相关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经费、市级防汛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指标计划安排,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督促、指导防汛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各地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指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防汛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水利部门。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地方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由事发地县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

2.3 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防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市区防汛抗洪排涝工作。城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由贵池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工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防处、区直工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境内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文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自动测报水情信息应在20分钟、人工报汛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安庆水文局,安庆水文局应根据雨水和墒情实况及时做出汛情、旱情预报,并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精确度。加强水文测报系统维护,确保及时准确发送雨、水情信息。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水位节点应随时加密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汛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安庆水文局上报暴雨等特殊汛情,并增加报汛段次。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蓄洪、分洪河道分洪、中型水库泄洪以及河道出现历史前三位洪水或断流时,应及时上报特殊水情和河道断流信息。

河道、湖泊、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月报,汛期实行旬报。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有关水文、雨量水情由安庆水文局收集汇总上报市防指。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办。当长江干流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区防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4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市防办。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以及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中型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出险位置、险情类型、抢护方案及险情处理情况报至市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旅游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落实防汛抗旱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保证通信畅通。

3.2.2  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3.2.3  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组织人员转移。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当地政府(管委会)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市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地县区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2.6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政府应明确山洪监测防治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确定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或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地方各级政府迅速组织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市、县区及重点防洪抗旱工程信息网,建立市、县区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自动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地质灾害防御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3.4 信息报告及发布

3.4.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3.4.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3.4.3 信息发布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均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1 响应启动

当达到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条件时,由市防办研究并提出启动建议,报常务副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审核,指挥长决定。

4.1.2 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常务副指挥长、第一副指挥长审核,指挥长决定。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报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干流池口、大通或安庆等主要控制站之一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沿江圩口堤防或保护县城的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及重要小(一)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万亩的洪涝灾害;

(5)多个县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第一副指挥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市防指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工作力量。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池州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工作。市防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财政局及时筹集下达防汛抗旱及救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市交通运输局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市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计生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4)相关县区应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展开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商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大部分河段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内河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沿江圩口堤防、涵闸、泵站或保护县城圩口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主要内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或主要内河保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或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多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城城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池州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市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救灾减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

 (4)督促有关县区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一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内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内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县区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城城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市防指可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有关县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4)市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市防办负责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提前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一条主要内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内河万亩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内河保护交通干线和重要设施的千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或三座以上内河千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或大中型以上水闸发生一般险情,或一般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害;

(5)多个县区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区城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市防办可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准备,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  应急响应措施

4.6.1  长江洪水

(1)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长江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长江干流及主要内河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区防指可申请市防汛抗旱应急支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主要工程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省防指批准后组织实施。

(4)已实施平退的长江干流江心洲、外滩圩达到运用条件时,当地防指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按规定适时运用。未实施平退且有人居住的江心洲、外滩圩,视长江汛情及时组织群众上堤防汛。当长江水位接近或达到1949年实测洪水位以上1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长江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当地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4.6.2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当地防指应做好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需爆破行洪的,当地防指应积极为部队实施爆破提供保障。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当研究决定启用行蓄洪区时,市防指及时通知部队赶到爆破现场,做好一切爆破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部队实施爆破,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当地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防指。

4.6.3  山洪灾害

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灾害时,由当地防指或相关部门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求援。

4.6.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时,要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5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 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应急服务支队按市防指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并动员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定期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县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相机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市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相机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市,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市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市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提请市政府向受旱地区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县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及县城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各地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5.2.1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5.2.2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市级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2.3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4  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动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并向省防指、市政府报告同意后,请池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5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市级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指导等工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必要时,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  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市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市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市防办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市、县区各级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市长、县区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

5.5.3  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5.6  技术保障

5.6.1  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6.2  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洪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启动研发秋浦河等主要内河及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数学模型,逐步实现洪水预报方案计算机化。完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汛前加强对市防指、县区防指、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调试、测试,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可靠性。

5.6.3  防汛抗旱专家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专家组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旱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5.8  电力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5.9  宣传及培训演习

5.9.1  新闻报道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凡池州日报社、市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由市防指负责审核。其它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9.2 培训

市防指负责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级、大型企业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9.3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市级防汛抗旱应急服务支队原则上每年汛前举行一次演习,县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6.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6.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组织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段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7.1.5  重大险情:指贯穿堤防漏洞、堤身管涌、贯穿性横缝、深层滑坡、逼近堤脚的崩岸等可能造成溃坝、决口、建筑物垮塌的险情。

7.1.5  较大险情:指渗水、孔洞、管涌、纵向裂缝、小范围浅层滑坡等,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介于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之间的险情。

7.1.6  一般险情:指堤防散浸、不连续裂缝、浪坎、闸门渗水等经临时处理后可消除的险情。

7.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8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10年一遇的洪水。

 

7.1.11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 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60%。

7.1.12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41%-60%。

7.1.13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1%-40%。

7.1.14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因旱造成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5 城市(县城)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6 城市(县城)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7 城市(县城)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8 城市(县城)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9 城市(县城)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2  预案链接资料

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主要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市政府批准的《池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市防指批准的《池州市中型及重要小(一)水库控制运用办法》《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区防指批准的沿江圩口防洪预案,以及有关河道、水库、湖泊、闸站调度方案和控制运用办法等规章制度。

7.3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市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县区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7.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命名,予以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防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