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1月15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17〕200号)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3.2 预报
3.3 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4 区域应急联动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及启动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总体要求
6.2 分级响应措施
6.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6.4 后期评估
7 信息公开
7.1 信息公开的内容
7.2 信息公开的形式
7.3 信息公开的组织
8 应急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8.1 应急培训
8.2 应急演练
8.3 应急宣传教育
9 保障措施
9.1 人力资源保障
9.2 装备保障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9.4 交通运输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资金保障
9.7 纪律保障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0.4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7〕9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17〕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沙尘暴、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市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4.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长三角环境气象预警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及《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
2.2 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池州供电公司。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监察委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开展监督监察。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各级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康防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市环保局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市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拆迁扬尘管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的质量及露天烧烤(焚烧)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品升级、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做好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限产、停产工作。
市农委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池州供电公司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工作中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县的预警信息,对全市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府应急办、池州供电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各地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体局组成,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5 应急准备
2.5.1 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地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5.2 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等。同时,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2.5.3 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10%、15%和20%以上。各地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2.5.4 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对涉及民生、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应急预警中心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
4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4.1 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 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4.1.2 区域预警
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划分,池州市以安徽省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
黄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1)。
4.2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池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4.3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并发布,及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生态环境部或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指令执行。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5.2 响应程序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技术支撑、保障和检查。
5.3 响应终止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6 应急响应措施
6.1 总体要求
按照预案总体要求,通过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采取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降低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达到降低一级污染程度的目标。本预案要求的停限产措施与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差别时,应从严落实。
6.2 分级响应措施
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6.2.1 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5)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6.2.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②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③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④卫生计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④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⑤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3)强制性措施
目标:我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①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②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③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土石方、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堆场物料装卸。
④市建成区内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停止低速载货汽车运输。钢铁、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对次减半。
6.2.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④卫生计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④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措施
目标:我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①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②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③严格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堆场物料装卸。
④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⑤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停止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6.2.4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③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卫生计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3)强制性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①按照“一厂一策”: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砖瓦企业等行业严格执行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和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制定的错峰生产方案,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限产、停产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水泥生产线、钢铁、橡胶、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③严格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堆场物料装卸。
④城市建成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等停止使用。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或者建筑工地作业(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的除外)。
⑤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停止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6.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6.4 后期评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各县区、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应急领导小组;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20日前函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 信息公开
7.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7.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7.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并由所在地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4 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8 应急培训、演练及宣传教育
8.1 应急培训
各地要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培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2 应急演练
各地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3 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9 保障措施
9.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9.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9.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9.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9.6 资金保障
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7 纪律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市监察委加大对市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17〕200号)同时停止执行。
10.4 附件
附件1.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附件2.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1
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一、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二、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三、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四、尽量关闭门窗,不要在室内吸烟。
五、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附件2
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