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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汪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法援工作科 发布时间:2019-07-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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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  事

办理方式:诉  讼

指派单位: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省韩德林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伍平生

编 写 人:安徽省韩德林律师事务所 伍平生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农民工;民事;医疗损害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王某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不适,入住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二尖瓣脱垂+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医院采取二尖瓣+主动脉置换术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王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日17时许宣布临床死亡。医院结论为:医方在该患者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规过失行为,医院方没有过错。王某近亲属汪某认为王某的死亡是医院治疗错误所致。双方不能达成赔偿意见。2017年8月6日,汪某向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石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属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给予援助同时指派安徽韩德林律师事务所伍平生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取得联系,了解基本案情、受援人家属当时是否同意进行尸检,指导受援人复印病历和封存证据,明确诉讼时效及管辖法院,告知患方赔偿项目的组成及赔偿标准。承办律师认为,医疗责任纠纷案件判断医院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程度是一个关键点。通过详细审阅病历材料,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初步了解,针对其中的医学专业问题,向第三方专家寻求专业支持,根据咨询专家意见,判断因果关系,预估责任比例。做完上述工作后,承办律师约谈死者家属。在面商咨询中,针对损害后果、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解决路径提供详尽的解答,并告知其法律风险。通过法律风险告知,汪某最后选择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办律师在起诉前无法取得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因此,承办律师在首次开庭的主要工作就是核实医方提供的病历原件,取得证据副本,并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在鉴定阶段承办律师主要的工作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工作是撰写患方陈述,一是诊疗概要,二是患方观点诊疗概要系对患者诊疗过程的总结性陈述,能够反映出患者的主要症状、诊断依据、治疗方案及损害后果的事实。承办律师观点分为两部分,一是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具体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诊疗常规是否有差异;二是分析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工作是在鉴定机构抽取鉴定专家。在医患双方将鉴定材料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将相关材料转至选定的鉴定机构。因为被告医院大部分医生毕业于安徽省内医科大学,与安徽省内相关鉴定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公平起见,承办律师建议鉴定机构选择外省权威机构,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选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机构。第三部分工作是现场参加鉴定会。承办律师陈述:被告医院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事先知道受害人进行手术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做好准备预案,当受害者出现大出血的时候,准备不足;导致手术后大出血医院不知原因,去世之前2017年1月1日14时才要求王某家属去血站预约血小板。被告医院医师缺乏抢救技能的培训,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受害者手术后始终没有进入ICU, 延误了患者抢救的时机,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医院陈述:1.医方对该患者手术前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术式选择正确。2.术后彩超显示心功能改善。3.医方为该患者术后应用抗凝药物合理;以呼吸机给氧符合心脏术后治疗常规。4.医方履行了病情告知义务。5.病情加重原因为患者病情所致,且未实施尸体解剖检验,所以患者的确切死因无法判定。其结论为:医方在该患者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规过失行为,该医院没有过错。鉴定人(专家)通过对双方的细致的提问,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受害人王某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后预防措施不及时,与家属沟通不畅通,病例资料保全不及时等,存在过错,医院过错责任为同等责任”。

收到鉴定意见后,2018年7月2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前,承办律师仔细研读鉴定意见,判断责任比例认定较为适宜,并以此决定诉讼策略。开庭过程中医患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鉴定意见科学,确定被告医院过失参与度50%,则被告医院应当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2.王某系农业户口,自2015年8月开始王某在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收费工作,有工资证明、石台县仁里镇七里社区居委会和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佐证,故受援人的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医院方发表答辩意见:1.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不科学。2.原告未提交受害人王某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是法律给受害人的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本案的医患纠纷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有一定的过失行为,且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就其医疗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因其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被告的过失与患者王某术后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同等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理论数值 B 级。因 B 级的理论系数值为 50% ,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 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下列损失:丧葬费59102元;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506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4000元 ;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15000元,上述各项合计为607791元。由被告赔偿50%,即303895.5元。

2018年8月30日,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前述条文规定,判决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经济损失合计303895.5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303895.5元现已履行给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患纠纷,本案的难点和疑点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于患方。律师受理案件时王某已死亡半年多,其家属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死亡后拒绝尸检,容易导致医疗责任认定难,不利于患者一方。受援人经此一劫,已是自觉不幸,如果仍然以责任不清最后不能得到合理赔偿,肯定难以心服。援助律师专业、敬业,在本案胜诉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一是在办案初期,平复受援人的复杂心理,对依法维权重拾信心;二是在接受指派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不放过医疗程序中的任何一个蛛丝马迹,积极寻找有利患者方的证据。帮助受援人申请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科学选择鉴定机构,积极参加鉴定会,取得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三是确定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死者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由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切实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多次表示感激,对于本次法律援助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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